2007年2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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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法院判决悬赏人兑付赏金
冉多文

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私悬赏金归属案,依法判处市民于某在当地公证处给付陈某悬赏金2万元。
  2004年1月29日,于某的儿子在该市一家夜总会与保安王某发生争执并被打伤致死。案后,王某潜逃。次年4月28日,于某夫妇到威海市公证处交存2万元悬赏金,并发出公告悬赏声明:2005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5日期间,凡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王某者,持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举报抓捕证明,到威海市公证处提取2万元悬赏金。
  同年8月1日,嫌犯王某的朋友陈某对其进行了规劝,并陪同王某到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投案自首。事后,陈某到威海市公证处领取悬赏金,但于某反悔。
  去年7月,于某将威海市公证处告上法庭,要求公证处返还悬赏金2万元及利息7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。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 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审理认为,陈某的行为符合民间私人悬赏内容,于某夫妇应如约支付悬赏金。